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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左付生、师小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付生,师小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223号原告: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陈瑞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英,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良,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左付生,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师小飞,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诉被告左付生、师小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恒辉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辉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