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286号申请人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芙蓉被申请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善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6025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乔福成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36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宝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