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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喻雪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毒品、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211号罪犯喻雪冰,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吉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雪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一年,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7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于5月12日至5月16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李港监狱认为,罪犯喻雪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二季度至2016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先进个人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喻雪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喻雪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二季度至2016年下半年先后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监狱级表扬1次,先进个人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喻雪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雪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