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兴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389号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2-1-702,组织机构代码66030834-2。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霞,女,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兴龙,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张淳静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