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玉芹、谢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芹,谢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贾玉芹,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谢永兵,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住张店区。本院执行的贾玉芹诉谢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