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图里河盛达百货商店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图里河盛达百货商店,王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58号原告:牙克石市图里河盛达百货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图里河镇中央街经济楼。经营者:张翠清,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图里河盛达百货商店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图里河镇。被告:王建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图里河盛达百货商店与被告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图里河盛达百货商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图里河盛达百货商店撤诉。本案适用于小额诉讼,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