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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新达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发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新达炉业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发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法定代表人:高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新达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华融国际大厦A18。法定代表人:谭维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内蒙古蒙发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重化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高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新达炉业与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蒙发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认为一、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相关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应该由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合同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中,甲方为内蒙古蒙发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扎赉诺尔重化工业基地。因满洲里市为县级市,属于呼伦贝尔管辖,而且扎赉诺尔区依据行政规划是呼伦贝尔的市辖区,属于满洲里代管。经过上诉人了解,呼伦贝尔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因此按照以上相关法律等相关规定,贵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告知被上诉人向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原审法院裁定事实认定不清,严重违反。原审法院在裁定中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重化工业基地没有仲裁委员会,一个重化工基地是不可能有仲裁委员会的。事实上,上诉人地址属于扎赉诺尔区,扎赉诺尔区属于呼伦贝尔管辖,而呼伦贝尔仅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怎么能认定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呢?上诉人地址在呼伦贝尔,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上诉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就应该是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三、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性质不准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实质上是供销合同,并不是承揽合同。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也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与原审原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原审被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合同是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告知被上诉人向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上诉人西安新达炉业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属于约定不明。1、满洲里市满足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法定条件,但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满洲里市是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为准地级市),下辖1个县级行政区(扎赉诺尔区),满洲里市系由内蒙古自治区直辖城市。则满洲里市具备地级市的行政职能,符合地级市的区划标准和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条件与资格。但是,满洲里市实际上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2、上诉人对“甲方所在地”理解错误。上诉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属于呼伦贝尔,并要求法院指定由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上诉人的逻辑,甲方所在地可以无限扩大,甚至可以将甲方所在地的范围认定为为内蒙古、中国甚至是亚洲。因此上诉人认为应由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二、上诉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错误。上诉人将《仲裁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描述的两种情况混淆,名称不准确与没有约定名称是两个概念,上诉人进行了混淆。按照上诉人的观点,该两法条存在逻辑冲突。综合一、二所述,本案完全符合《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三、上诉人对其本身是否享有诉讼权利逻辑混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也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此前提下,上诉人又依据《承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试问上诉人所争论的合同条款效力问题从何而来?既然与本案毫无关系,试问上诉人又为何想尽办法拖延诉讼?四、本案的实际争议为合同欠款。五、原审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因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上诉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533号裁定书裁定正确。恳请西安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碑林区人民法院裁定,以确保程序公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上诉人就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由提出异议。而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本案作为管辖权异议案件作出处理,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裁定应予以撤销。上诉人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中提出主管异议,现仍旧以该异议为由提出上诉。经查,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合同甲方所在地为满洲里市,而满洲里市为准地级市,该市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则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因被上诉人西安新达炉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下欠货款,故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则其住所地所在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继续审理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5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