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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韩芳林、程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芳林,程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芳林。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韩芳彦,系上诉人韩芳林亲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杰,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上诉人韩芳林因与被上诉人程杰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固始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