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淅川县,现住西峡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赛恒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淅川县荆紫关镇狮子沟村西沟组伟园沟山(郑某某大哥郑某某1责任山)上采伐桦栎树,并将才发后的桦栎树使用锯沫机加工成木屑片用于种植袋料香菇。经淅川县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在淅川县荆紫关镇狮子沟村西沟组伟园购山砍伐林木立木材积为42.9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石国强、毛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42.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显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