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974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郑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孟德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