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中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16执378号天津中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7)津0116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的义务,另外负担本案执行费658元。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你单位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特别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根据规定凡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执行法官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占江电话:6630****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北塘)鑫盛商务园七号楼户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天津第三大街支行账号: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