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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9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杏弟、王秋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陈杏弟,王秋娜,沈国平,陈炳仙,张卫军,周建东,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9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A座民生金融大厦。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杏弟,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王秋娜,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沈国平,男,196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陈炳仙,女,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张卫军,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周建东,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58768-6,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杏弟。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0403-X,住所地常熟支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平。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76086-3,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王市向阳路26号2幢。法定代表人:周建东。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杏弟、王秋娜、沈国平、陈炳仙、张卫军、周建东、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杏弟、王秋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偿付计算至2014年5月8日的欠息人民币47382.05元并偿付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0.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陈杏弟、王秋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1300元;三、如被告陈杏弟、王秋娜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陈杏弟、王秋娜名下名下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宝宸湖庄36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人民币5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沈国平、陈炳仙、张卫军、周建东、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杏弟、王秋娜的第一项、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杏弟、王秋娜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1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53511元,由被告陈杏弟、王秋娜、沈国平、陈炳仙、张卫军、周建东、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杏弟、王秋娜名下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宝宸湖庄36号的房地产,后拍卖得款人民币754万元,计收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3460元、评估费人民币42700元,申请执行人已优先受偿人民币500万元,余款人民币2443840元由第二顺位抵押债权人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本院依法另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的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陈杏弟、王秋娜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方塔街45号2054、2056的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债权数额:人民币1337300元】,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置,已作价人民币603117元,交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抵偿相应债务;2、被执行人陈杏弟、王秋娜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宝宸湖庄17号的房地产,经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于2014年11月11日以人民币532万元成交,其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取得参与分配依据,故未获分配;3、被执行人陈杏弟、王秋娜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东方佳苑47幢的房地产,因设定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大额抵押债权【债权数额:人民币92万元】,且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本院无处置权;4、被执行人王秋娜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602、A605、A623的房地产,已经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5、被执行人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通路388号1幢【他项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债权数额:人民币2020000元】、2幢【他项权利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人民币5165241.82元】、3幢【他项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债权数额:人民币1520000元】的房地产,经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于2015年9月29日以人民币1107万元成交,因本案查封顺序在后,未能分配得款;6、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开发区思成路5号1幢、2幢、3幢、4幢的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债权数额:人民币2016万元】,经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后作价人民币1990万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交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抵偿相应债务;7、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工业园区1幢、2幢及海虞镇王市向阳路26号2幢、3幢的房地产【他项权利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人民币17580466元】,经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于2016年4月12日以人民币1500万元成交,清偿抵押债权后已无剩余款项。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所在厂房均已被执行拍卖或抵债,其余被执行人亦查找不着,在本院审理阶段即因下落不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500万元,剩余执行标的人民币212193.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司法拍卖成交记录、执行裁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分完毕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