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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与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585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兴林路西段。负责人卢国亮,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商业楼A区3-2。法定代表人葛现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现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581民特1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党保红审判员  李家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