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茂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王占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康茂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市王占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64号之一原告:常熟市康茂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蒋巷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学,总经理。被告:绍兴市王占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占立强。原告常熟市康茂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王占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康茂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康茂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康茂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35元,由原告常熟市康茂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