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王昌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王昌翻,赵海丽,赵业涛,周秀昆,钟爱春,刘福贵,季克江,王香兰,夏中祥,王春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斌,行长。被执行人王昌翻,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海丽,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业涛,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周秀昆,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钟爱春,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福贵,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季克江,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香兰,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夏中祥,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春博,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昌翻、赵海丽、赵业涛、周秀昆、钟爱春、刘福贵、季克江、王春兰、夏中祥、王春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郓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