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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宇与被告郭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宇,郭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1088号原告蔡宇,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郭振东,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未出庭)。原告蔡宇与被告郭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房兵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振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15日,被告称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蔡宇人民币1万元,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借期为10日。借款期满后,被告多次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在2017年1月份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人民币1500元,并在此承诺剩余款项于2017年2月3日归还,此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郭振东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振东向原告蔡宇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借款1500元,尚欠8500元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蔡宇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郭振东向原告蔡宇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郭振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蔡宇借款8500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利息。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郭振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50元,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房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