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顾生根、新余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生根,新余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生根,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余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新欣北大道。法定代表人:邹卫兵,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顾生根因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终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生根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无死亡原因,不能认定为生命权纠纷。顾生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新余市人民医院提交意见认为,顾生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诉争纠纷,新余市人民医院与顾生根等人于2014年7月8日在新余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之后双方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形式、地方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第二日,该协议履行完毕,顾生根并未提出异议。现顾生根以其父亲顾耀元的病历造假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经审理查明,在顾生根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已持有顾耀元的病历复印件,因此,应视为顾生根于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即2014年7月8日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主张的撤销事由。故顾生根于签订调解协议书的行为成立之后的2016年5月13日请求撤销该协议书,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顾生根的撤销权已消灭。2.本案诉讼的请求事项和理由是基于顾耀元死亡的事实,属于侵害生命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二审判决定性为生命权纠纷正确。顾生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生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陈银发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