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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谢剑壮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剑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11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被执行人谢剑壮,男,汉族,1994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碣北镇。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海南二中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谢剑壮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五张、现金人民币7850元、谢松浩的身份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手机七部、科飞尔牌电动车一辆、五菱面包车一辆、兴盛批发商行专用章一枚和赃物香烟222.8条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2015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谢剑壮已上缴罚金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没收的作案工具手机七部、科飞尔牌电动车一辆和琼AQV2**五菱面包车一辆。2017年5月6日,买受人何林峰以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鉴定费3300元,余款16700元应予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作案工具手机七部、科飞尔牌电动车一辆和琼AQV2**五菱面包车的拍卖款2万元,扣除鉴定费3300元,余款16700元上缴国库;本院(2015)海南二中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少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