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锦格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鑫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梁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锦格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鑫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梁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389号原告深圳市锦格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村委九围一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8690T。法定代表人陈俊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喜红,广东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鑫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边西乡林果所恒明珠工业园厂房B栋3楼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62692L。法定代表人梁彩霞。被告梁彩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原告深圳市锦格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鑫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梁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锦格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锦格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7元,由原告深圳市锦格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