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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保红、王洪彬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红,王洪彬,陈海军,张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红,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洪彬,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张红东,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委托代理人马英川,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原告张保红与被告王洪彬、陈海军、张红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冀0631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红东于2017年5月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保红500,000元(已给付);剩余24,5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给付;案件执行费7,645元由被执行人张红东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通代理审判员  郄 彬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