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牟宣叶、徐仙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宣叶,徐仙林,汪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牟宣叶,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徐仙林,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汪岳华,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宣叶与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牟宣叶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牟宣叶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4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仙林、汪岳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