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则栋等与王健、万红燕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则栋,济南金岩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万红燕,王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则栋,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岩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万红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远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福,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红燕,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远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福,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远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福,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则栋因与上诉人济南金岩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岩公司)、王健、万红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蒋则栋与金岩公司、王健、万红燕签订的山场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看,签约双方转让的标的物是金岩公司整体(包括开采、经营权、矿源、场地、房屋、机械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公司所有的一切物品),虽然协议中约定了转让价款付清后双方共同办理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股东、矿山开采许可证、爆破证等证件的变更事宜,但是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采矿许可证仍然办理在金岩公司名下,而非变更至蒋则栋名下,原审法院认定山场转让合同标的为矿山设备及相应采矿权,双方所签转让合同虽已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项、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转让合同并未生效不当。重审时应重点查清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效力、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责任,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章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则栋及上诉人济南金岩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王健、万红燕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4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 梅审判员 郎家涛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