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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曲阜圣鑫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宏基彩钢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圣鑫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宏基彩钢瓦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归德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羊流镇宏基彩钢瓦厂,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羊祜大街东段路北。经营者:张庆仁,男,1977年2月13出生,汉族,住新泰市。上诉人曲阜圣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羊流镇宏基彩钢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圣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曲阜圣鑫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