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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桂森与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森,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森被执行人:穆华本院在执行刘桂森与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桂森与被执行人穆华达成分期偿还借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下发(2016)吉0622民初571号借款纠纷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