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桂森与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森,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森被执行人:穆华本院在执行刘桂森与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桂森与被执行人穆华达成分期偿还借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下发(2016)吉0622民初571号借款纠纷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