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史雪萍与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雪萍,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578号原告:史雪萍,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文源路7号。负责人:荣红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女,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清徐县城湖东三街4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娜,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西省清徐县城春光路14号。原告史雪萍与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雪萍、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雪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史雪萍本金80,000元,利息38,400元(每月利息1200元×32个月=38400元,2014年9月-2017年4月),本息合计118,400元。事实与理由:2005年11月18日,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向史雪萍借款50,000元,2007年12月19日,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向史雪萍借款30,000元,共计借款80,000元。当时约定每月利息3分,借款理由为资金周转。2008年11月1日,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说企业经营困难,利息每月只能按1.5分计算,可就这1.5分利息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按月支付,直至2017年4月拖欠史雪萍32个月的利息。2016年6月16日,史雪萍再次向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索要本金及利息,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利息单,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在此期间史雪萍多次向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催要借款本息,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偿还。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借款事实以及利息约定都没有异议,诉讼请求中要求偿还的本金、利息也没有异议,现在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以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史雪萍借款50,000元,并给史雪萍兰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2005年11月18日收据今借到史雪萍现金(月息3分)伍万元整50000收款单位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王文萍交款人史雪萍”。2007年12月19日,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向史雪萍借款30,000元,给史雪萍出具的借据载明:”今借到史雪萍现金叁万元整(月息3分)30000收款单位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王文萍”。借款后,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和史雪萍约定从2008年开始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支付史雪萍利息至2014年8月,后史雪萍向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催要本金及利息,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给史雪萍出具利息单一份,载明:”单位:史雪萍2014.9.1-月底利息1200元”,即借款利息从2014年9月起至2017年4月共32个月未付。本院认为,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向史雪萍借款的事实,有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借据及史雪萍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史雪萍主张的利息,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史雪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史雪萍借款80,000元、利息38,400元(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及至本院确定的偿还之日止的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