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平度市同喜佳粮油店与青岛百利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同喜佳粮油店,青岛百利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179号原告:平度市同喜佳粮油店。被告:青岛百利丰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平度市同喜佳粮油店与被告青岛百利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平度市同喜佳粮油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438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书,原告向被告在平度佳乐家店供面粉、鸡蛋、油,双方每月15号、28号两次结账,逾期付款按日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438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向本院提交被告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亦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在有明确的被告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同喜佳粮油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