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陈艳龙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451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艳龙、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4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4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中第1页第14行“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补正为“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裴国伟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孙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