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聂冠峰与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冠峰,张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208号原告聂冠峰,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市开发区,被告张春生,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受理原告聂冠峰诉被告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聂冠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由原告聂冠峰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人民陪审员 刘佳昌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桂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