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聂冠峰与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冠峰,张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208号原告聂冠峰,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市开发区,被告张春生,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受理原告聂冠峰诉被告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聂冠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由原告聂冠峰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人民陪审员  刘佳昌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桂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