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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海瑛、徐志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海瑛,徐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76号申请人:江海瑛,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徐志勇,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江海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志勇的银行存款335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海瑛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徐志勇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志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5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60元,由申请人江海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