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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8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8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豫052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银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