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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95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95号原告: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余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9010H。法定代表人:甘庆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岑桢(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B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455198H。法定代表人:程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刚、王莉(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与被告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友邦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友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邦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友邦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