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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吕连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连章,曾用名吕章红,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清丰县,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30日被查获,2016年12月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连章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社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连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吕连章驾驶车牌照为豫J×××××白色夏利轿车,行驶至清丰县固城乡固双路与阳子线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抽血检测,吕连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连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证言,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车辆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连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吕连章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连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青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