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恢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静、谢友南与被执行人薛用彬、刁仕荣、四川可达日化有限公司、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薛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谢友南,薛用彬,刁仕荣,四川可达日化有限公司,薛勇,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静,女,生于1962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谢友南,男,生于1959年7月2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用彬,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刁仕荣,女,生于1959年1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可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1号1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62082101-0。法定代表人:刁仕荣,总经理。被执行人:薛勇,男,生于1982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群丰村洞窝(洞宫大酒店内),组织机构代码:59046032-1。法定代表人:薛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静、谢友南与薛用彬、刁仕荣、薛勇、四川可达日化有限公司、泸州洞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0日10时至2017年5月21日10时,通过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的房屋。2017年5月21日,买受人林灯以71472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的房屋归买受人林灯所有。二、买受人林灯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 毅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