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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丽平;张润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平,张润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热杨宝峰,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孙丽平,女,满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润月,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杨宝峰申请孙丽平、张润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杨宝峰自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待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大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