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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邓玉洁与张福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洁,张福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288号原告邓玉洁,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智,男,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090789。负责人:张跃龙,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丹,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1-1)。负责人:朱亚鹏,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德,该公司法律顾问。高跃平,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696.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邓玉洁诉被告张福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高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此事故致原告邓玉洁及另一乘车人杨博受伤,两人的医疗费部分已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原告邓玉洁及杨博共同同意在交强险医疗费部分先支付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损失5667.51元,因此现交强险医疗部分限额仅剩余4332.49元,该部分用于赔偿原告邓玉洁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部分损失,对于超出该部分的损失由商业三者险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由交强险伤残部分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邓玉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415.29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共计3614.5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被告高跃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