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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刘辉、姜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刘辉,姜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09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主要负责人:高智,行长。被申请人:刘辉。被申请人:姜利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刘辉、姜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24万元)。申请人以自身资信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14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刘辉、姜利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威海市苘山镇威达嘉园居民-4号-601房产(威房权证字第2015107235-1号、20151072**号),和登记在被申请人姜利平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金岭山庄109号1单元02阁楼。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庭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