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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栓科与薛喜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栓科,薛喜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503号原告:张栓科,地址: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远兵,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喜报,,地址:清水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诉讼代理人:董淑芳,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栓科薛喜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拴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栓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9元收取1192元,由告张拴科负担。审判员  杨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宇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