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0103执365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65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575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经过向银行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870.08元,并向我市的房屋、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鉴于以上情形,本案未执行部分在短期内未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瑜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