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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马营观村村民委员会、赵林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马营观村村民委员会,赵林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马营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永江,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四清,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静,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马营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营观村委)与上诉人赵林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马营观村委委托代理人魏四清、上诉人赵林静委托代理人邹家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马营观村委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林静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5年村里给赵林静批划了宅基地,当年已盖成了新房。第二,原判认为错误。柏山乡在1993年已更名为柏山镇,公章已换,被上诉人在1993年盖的是柏山乡的章。赵林静上诉请求:二审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增加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2000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可赵林静是本村村民,导致利息漏判。针对马营观村委的上诉,赵林静辩称,赵林静在老宅基地翻盖了房屋,2015年与1998年的条与翻盖房屋无关。针对赵林静的上诉,马营观村委辩称,赵林静户口不在村里。其他同一审意见。赵林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马营观村委给付赵林静房建款10000元及赔偿损失自1998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18000元和2016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赵林静因划宅基地向被告马营观村委会缴纳10000元款,被告马营观村委会于1998年3月5日向原告赵林静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赵林静房建款10000元。后被告马营观村委会未为原告赵林静划宅基地。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收据所载内容,结合原告赵林静陈述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马营观村委会所收取的款是划宅基地的款。原告赵林静非被告马营观村委会村民,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其无权向被告马营观村委会申请划宅基地,而被告马营观村委会应允为原告赵林静划宅基地的行为也违背了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原告赵林静与被告马营观村委会之间划宅基地的协议属无效协议,且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为此,被告马营观村委会应当归还收取原告赵林静的款项,而原告赵林静诉请被告马营观村委会承担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同时合同未被法院等确认为无效前,当事人处于遵守合同、履行合同期间,不出现返还财产的情况,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财产返还的问题,并且返还的时间时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因此,财产返还的诉讼时效应从确认无效之日算起,故原告赵林静的诉讼未超出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一、被告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马营观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林静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林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林静、被告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马营观村村民委员会各负担1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中,赵林静户籍不在马营观村,不是马营观村本村居民,其和马营观村委之间的划宅基地的协议违反规定,属无效协议,故马营观村委应将收取的10000元的费用归还赵林静,而协议无效中赵林静也有过错,因此,其利息请求也不能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马营观村委、上诉人赵林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马营观村村民委员会和上诉人赵林静各负担2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