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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庆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36号被执行人:王庆根,住江苏省灌云县。案由:介绍、容留卖淫罪被执行人王庆根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灌云县杨集镇曙光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属于低保户,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