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庆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36号被执行人:王庆根,住江苏省灌云县。案由:介绍、容留卖淫罪被执行人王庆根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灌云县杨集镇曙光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属于低保户,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