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水萍、杨阳天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萍,杨阳天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04号原告:李水萍,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被告:杨阳天宇,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原告李水萍与被告杨阳天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朱业飞审 判 员 罗绍辉人民陪审员 郑思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