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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洪武申请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武,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武,×××。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周文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洪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