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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何国珍与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珍,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025号原告:何国珍,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500号1栋824室(第8层)。法定代表人:邹志,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珍与被告江西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珍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何国珍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