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夕勤与被执行人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夕勤,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47-1号申请执行人:侯夕勤。被执行人: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夕勤与被执行人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已发放申请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