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1-6143、6145-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邬大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137-6139、6141-6143、6145-6146号八案原告: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79686E。法定代表人:吴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6137号案件被告:邬大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裕亨路**号海悦华城*栋708。6138号案件被告:王红梅,女,土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红岗西村**栋302。6139号案件被告:梁冠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龙珠花园龙凰19B。6141号案件被告:彭爱民,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盐横路**号*栋305。6142号案件被告:张小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圆北路***号5-203。6143号案件被告:金永男,男,朝鲜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鹏达花园9-302。6145号案件被告:黎运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吉祥来花园*栋祥华阁304。6146号案件被告:李静,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139号边防分局住宅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大力、王红梅、梁冠华、彭爱民、张小平、金永男、黎运泉、李静借款合同纠纷八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佳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