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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322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陈龙乾人民陪审员  刘怀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