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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段彦龙与太原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彦龙,太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23号原告段彦龙,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耿彦波,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王义龙,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安雁,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彦龙诉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审理过程中,段彦龙以纠纷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彦龙撤回起诉系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彦龙负担。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闫永明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