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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鸿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669号罪犯刘鸿。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青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六百八十八元(未赔偿)。2009年1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1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鸿减刑九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刘鸿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鸿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鸿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审 判 员  鲁宇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