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彭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因赌博,于2017年2月2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因病未执行)。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4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21日间,被告人彭某甲在醴陵市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写单,接受码民彭某乙、贺某甲、周某甲等20余人投注,然后通过电话报给上线贺某己(现在逃)和潘某己(现在逃),写单总金额20余万,上线按平码10%、特码2%给付手续费,彭某甲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7年2月21日,当彭某甲正在进行地下“六合彩”第二十一期写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码单三张。另查明,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指控被告人彭某甲写单总金额200000元,仅有被告人彭某甲供述的大概数字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码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贺某甲、潘某甲、彭某乙、周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彭某丙、贺某乙、翁某甲、彭某丁、贺某丙、熊某甲、贺某丁、潘某丁、杨某、周某乙、贺某戊、周某丙、熊某乙、翁某乙、潘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一份;5.讯问光盘一张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指控被告人彭某甲写单总金额200000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社区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彭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人民陪审员 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