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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董海瑞与李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瑞,李玉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986号原告:董海瑞,伊利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曙艳,无业,系原告妻子。被告:李玉堂,个体。原告董海瑞与被告李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娜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海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曙艳,被告李玉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海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2月1日共计10000元,从2017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被告李玉堂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且被告李玉堂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约定月利率2%。被告至今本息未归,诉至本院。被告李玉堂辩称,借款事实存在,至今本息未归,但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李玉堂向原告董海瑞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2分,至今本息未归。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李玉堂应积极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条中约定利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利息约定予以认可,被告主张的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的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也应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堂给付原告董海瑞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李玉堂给付原告董海瑞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的利息10000元。三、被告李玉堂给付原告董海瑞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玉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芦 倩 百度搜索“”